纵观国外票据立法,无论是《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及大陆法系各国的票据法,还是英美法系的票据法,都贯彻着“助长流通”的立法宗旨。“助长流通乃法律对票据所采取之最高原则。票据法之一切制度,无不以此原则为出发点”。而反观我国《票据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可见,我国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有四个方面,即:1.规范票据行为;2.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其中,第3和第4两个方面实质上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切立法共同宗旨,民法的其他单行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程序法,也都是以这两方面为其最高意旨的。因此,只有“助长流通”和“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是票据特别立法的宗旨。然而,这两点更多是从票据管理者的角度而言的,并不能全面反映票据法的本旨。 诚然,助长流通虽为票据法的最高宗旨,但毕竟属于抽象原则。要让人们乐于接受票据,必须要特别保护票据受让人(持票人)的利益,使其取得票据权利既“便捷”又“安全”。“便捷”,是指票据立法尽其所能地使各种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的行使迅速、简捷,促使人们喜好票据。“安全”,是指票据立法尽其所能地保障票据受让人(持票人)安全地享有票据权利、实现票据权利,获得票面金额。因此,“便捷”与“安全”是特别保护持票人的手段;而特别保护持票人,又是使人们乐于接受票据的手段;使人们乐于接受票据,又是助长票据流通的手段;助长票据流通,又是发挥票据经济效用的手段。可见,助长流通的最高宗旨可以细化为“保障票据使用的便捷、安全”两个原则,以进一步加强对持票人的保护,增加人们对票据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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