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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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具有法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龄来计算,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的,则单位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给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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