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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例

2022-06-30 17: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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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6-30 回复

专业分析:

向用人单位索赔可以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主张工伤赔偿,也可以基于侵权事实直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工伤赔偿标准更有利于劳动者,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有劳动合同,劳动者或近亲属可在工伤发生后1年内前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另一种情况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作为受伤的劳动者如果要获得相对较高的工伤赔偿就必须要先申请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须提交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卡、工资条等,确认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劳动者构成伤残的,劳动者可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劳动者无法认定工伤,则按照普通的人身损害主张赔偿,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具体明细须结合实际情况、本人及家庭成员年龄、户口性质等作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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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2009年3月始,张某到武汉市某空调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空调安装工作。2009年5月29日,公司安排张某外出安装空调,因缺少配件,张某在骑摩托车回单位取配件途中不慎跌倒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髌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一直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至2010年6月10日张某先后4次住院,医疗费均由公司支付。2010年12月1日经武汉市中真司法鉴定,张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2010年8月9日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给张某,证明载明:“因本公司职工张某,于2009年5月底在工作中不慎跌伤。经中医院骨科手术治疗,现在腿还未恢复不能工作,现申请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鉴定。”2010年12月14日张某持此证明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为张某于2009年5月29日受伤,2010年12月14日申报工伤认定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遂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1年3月21日张某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该委员会认为张某的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 2011年3月24日张某找到湖北xx律师事务所肖xx律师,肖律师代理其向法院起诉,要求武汉市某空调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伤待遇25270元。审理中,张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赔偿因履行职责而遭受的人身损害各项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25270元。另张某在单位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900元,从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单位每月发给张某生活费400元。 【案件分析】:张某在工作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身受到伤害,应当得到赔偿。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无法得到救济,基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特殊关系,可按民事赔偿程序得到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而不应当解释为实体上排除适用侵权行为法,张某有权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张某请求公司赔偿损失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赔偿标准和项目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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