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中有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种程序。重整与和解均是对企业的挽救程序(以下主要以重整程序为样本分析),因企业继续存在、持续经营,故需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尤其是不存在完全不考虑持续经营需要而以某个基准日期统一终止全部劳动合同的情况。 不管是管理人还是债务人(自行管理时)在无需解聘职工时,都不会以先解除所有劳动合同、再与职工签订新劳动合同这种方式折磨自己。虽然在重整程序中也会有极少特殊情况,如买净壳式的上市公司重整,战略投资者如只要上市公司融资外壳,也可能要与原企业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但这种极低概率的情况不具有典型意义。 在重整程序中,即使需要终止部分(包括全部)劳动合同,也不需要确定统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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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包括以下四点: 1、除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外,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 3、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因被辞退或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费。
终止劳动合同程序有:当事人协商一致就终止事宜达成合意,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为劳动者依法办理档案、社保的转移手续,劳动者按照约定办理离职的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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