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中有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种程序。重整与和解均是对企业的挽救程序(以下主要以重整程序为样本分析),因企业继续存在、持续经营,故需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尤其是不存在完全不考虑持续经营需要而以某个基准日期统一终止全部劳动合同的情况。 不管是管理人还是债务人(自行管理时)在无需解聘职工时,都不会以先解除所有劳动合同、再与职工签订新劳动合同这种方式折磨自己。虽然在重整程序中也会有极少特殊情况,如买净壳式的上市公司重整,战略投资者如只要上市公司融资外壳,也可能要与原企业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但这种极低概率的情况不具有典型意义。 在重整程序中,即使需要终止部分(包括全部)劳动合同,也不需要确定统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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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程序:发生法定的终止情形时,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在此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其他。
终止劳动合同程序有:当事人协商一致就终止事宜达成合意,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为劳动者依法办理档案、社保的转移手续,劳动者按照约定办理离职的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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