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是指已登记的土地权利,因权利被依法收回、存续期届满、土地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达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2)国家组织移民,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6)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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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包括的情况有:连续2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经核准报废的。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套(单方申请)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授权委托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应提供: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需加盖法人代表印鉴章或本人签名),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代理境外委托的应依法公证或者认证,如在注册地公证的应经中国使、领馆认证。 7、授权委托代理土地登记机构代理的应提供:代理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机构资质证明书、代理人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出示原件,收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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