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机构 (一)由商务部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兴委员会),全面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二)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负责振兴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论证。 (三)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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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认定标准: 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具备中国老字号认定条件的中国老字号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程序有: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定、鉴定评估、宣传、决策、审查、登记备案、颁发证书等。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予以驳回。对商品商标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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