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中华老字号”应具备的条件: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创立于1957年(含)以前;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申报“中华老字号”的企业除提交《“中华老字号”申报书》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是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的确认);二是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三是获得商标注册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四是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财务章);五是历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的介绍和发展情况,并附创始人、传人情况及证明材料;六是历代传承的企业文化介绍和相关证明材料;七是企业获得的社会荣誉和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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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同时申请条件如下: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对中华老字号认定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一)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资料提交: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调查鉴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 (四)认定评审: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五)公示: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 (六)做出决定: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振兴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七)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振兴委员会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九)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以商务部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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