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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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需要经过司法机关裁决的才需要鉴定。在法院的审查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的鉴定,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的申请人,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列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受理:一是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二是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三是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是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五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标的; (4)完成产品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5)产品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约责任; (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8)其他必要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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