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许多情况下债务人一方会选择提供担保并且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但是担保合同也不是什么时候都有效呢。那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合同被认定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三)国家机关为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五)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为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如果做为保证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应认定无效。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六)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规定的债务人、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不知道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规定的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八)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九)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十)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具备两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2、其他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十一)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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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且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集体或国家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或不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点: 1、反担保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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