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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5.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6.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 7.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8.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9.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10.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11.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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