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包括哪些条件: (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5)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实施中,应当注意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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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集资房的条件是,转让人具有该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该房屋属于可转让的财产;符合转让的使用或购买年限;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以及办理了相关的手续。
集资建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下:集资建房5年内不得交易,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交易时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的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集资建房满5年取得完全产权的,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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