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于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建成并且投入使用的项目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不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并且不提高容积率的,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划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二)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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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有:用地申请;土地使用证(原件);原出让合同,批复文件(涉及招、拍、挂的提供成交确认书);双方转让协议;如改变规划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土地评估报告;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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