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不是一回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补偿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也就是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竞业限制的一种补偿。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发的,二者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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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下列人员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该协议要经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一致签订,如果一方不愿意签订的,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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