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义务教育的性质为实行完全免费制度,即不但学杂费免,连书本费也免,甚至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二是接受义务教育,不但是公民应履的行义务,更是应享有的权利。适龄儿童失学,应视为侵犯其权利。三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政府,实现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应该承担的义务。对世界上实行义务教育制度的国家而言,这几点不但是共识,而且是实践,我想我们不应例外。 解决教育公平,涉及广泛的公共政策问题,应革除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弊端,这需要对长期以来实行的教育政策进行检视和修正。因此,包括《义务教育法》在内的教育法律法规,还要应从根本上回答上述问题。在我看来,《义务教育法》应该回答,或者说应该提到法律层面规范的根本性、方向性问题,至少要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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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机构内受伤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教育机构需要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教育机构需要承担责任。但是,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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