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因而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注意这些问题: 首先,在不同的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不同。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执行监督部门(原监所科)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因此,针对不同阶段,辩护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对应相应的审查主体。 其次,辩护律师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要从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有无新的证据变化,包括定罪证据、量刑证据两方面的证据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后有无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进行阐述。 再次,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要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成功率。
针对变更拘留期限的法律条款,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拘转监视居住的条款规定是刑事诉讼法中第75条规定,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变更。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违反了相关规定,也可能是办案机关认为应当拘留,具体原因还要根据案情。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