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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因而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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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因而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注意这些问题: 首先,在不同的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不同。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执行监督部门(原监所科)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因此,针对不同阶段,辩护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对应相应的审查主体。 其次,辩护律师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要从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有无新的证据变化,包括定罪证据、量刑证据两方面的证据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后有无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进行阐述。 再次,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要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成功率。
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就是通知你。被羁押人员的羁押期限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被更改了。更改期限为通知书上的羁押期限。
拘留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一般来说,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逮捕的最长期限为7个月。到期后,没有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称为逾期拘留。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有法定原因时,可以延长拘留期限,甚至可以重新计算拘留期限,延长调查拘留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程序。主要情况有: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件复杂、期限届满后不能结束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特殊原因不适合长期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报省、自治区审批。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十二十六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结束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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