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 实质性证据不具有形式化证据的特征和证明功能,只是证明某个主体有出资行为,而实际出资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实际出资者与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一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坚持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确认股东资格。 (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因为公司章程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而股东名册只是经公司章程确认的股东资格的一种记载,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来的。 (3)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须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在设立登记中记载有股东名称或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而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同样,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仅以工商登记来认定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而不考虑其他形式条件或实质条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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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简称为证据“三性”。质证技巧包括: 1、准备充分; 2、做好开庭记录; 3、证据的三性应综合运用,每份证据都可就其三性发表质证意见; 4、不要一概否认对方证据; 5、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如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提请司法鉴定; 6、遵守法庭秩序,不随意插话,注意用词,不搞人身攻击; 7、如果证据存在较多瑕疵,为了防止书记员遗漏记录律师的质证意见,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在书面的《质证意见》上,律师可以详细地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
遗嘱发生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被继承人在生前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并立遗嘱,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不抵触,遗产按协议和遗嘱处理;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应先按遗嘱执行,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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