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估基础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单位要提出“资产价值重估工作报告”,列出资产重估项目清册,由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审查签字后上报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小组)。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小组)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方法,对所属企业、单位的资产价值重估结果认真审查,审查不合格或有疑问的,退回原企业、单位限期更正。审查合格的,将所属企业、单位的资产价值重估结果和审查意见汇总后报由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进行确认。经确认后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批准。
针对国有资产重估计划程序怎么写?,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二、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三、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1.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先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事项的具体状况。 2.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材料;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4.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提出备案申请,并办理备案手续。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