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立按揭时并不要求必须有特定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的移转,银行只要求将权利证书交给贷款人保管即可。“权利证书的转移仅意味着权利的移转”,但这种证书的转移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比如,房地产证书仅起到一种证明的作用,单纯的转让房地产证并不能当然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在现行法律之下,还需经过登记公示才能使该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取得所有权。银行要求将权利证书交给银行保管,并不是要求将担保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自己、在借款人偿还债务后所有权再返还给按揭人,银行这样做只是为了防止一屋多卖现象的发生,防止按揭人违反约定处分已设立按揭的房屋,从而保障担保债权的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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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转移的特点有:债的主体变更,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债的转移保持债的同一性等,如果是债权转让的,则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是债务转让的,则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财产善意取得人的所有权特别救济的要件,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善意取得人的所有权救济要件为: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财产已经被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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