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合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试用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项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出勤结清工资。但是,劳动者试用期满,无论劳动者是否录用条件,用人单位继续用工,视为已经转正,已经丧失按“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使用期满继续用工办个月之后,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合同是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二倍经济补偿金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另给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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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未满时被辞退,若属于非过失性辞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辞退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属于过失性辞退的,则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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