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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时什么时候?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程序是?

2020-08-24 13: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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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24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会议主席主持。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在通过和解协议时,应当占这一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法的,可在该决议作出后7日提请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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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如下: 1、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 2、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领导下,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并行使权利的机构; 3、债权人会议既是依法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法院应当在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完成债权人资格的审查工作,因为此时债权申报的期限已经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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