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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

更新时间:2022.03.14

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议决机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作有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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