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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2022-04-18 19: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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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回复

专业分析: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本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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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合同期间内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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