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大病医保新政规定,只要您参加上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可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因医保范围内大病产生的个人自负费用,还可再报销50%。只要疾病在《试行办法》的规定居民大病保险中,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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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大病报销政策是: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的比例标准;大病保险和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比例值;低收入困难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的比例值;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的比例标准。
一般来说,参保上海居民患大病,在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含家庭病床)和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其中的50%。 其次是上海大病保险参保条件:居民大病保险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居民”)。参保居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可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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