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改革包括大病改革的一些重要内容,具体如下: 城乡居民大病稳妥履行“社区定向转诊”制度。患四类大病的参保人员因病况需求转诊医治的,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理转诊手续后,然后再到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上海市经过政府投标,选定商业稳妥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稳妥业务。对商业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稳妥的保费收入,依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准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标准招投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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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2015年9月1日起,上海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二)参保居民患上述大病,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三)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审核管理等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规定。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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