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加盖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亦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可持该复印件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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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的复印件可以用,但是需要盖上原用人单位的公章,其效力才会被新用人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承认。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应当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没有离职证明,新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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