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类似办案经过。建房小工跌落受伤雇主房主各负其责宜丰法院网讯建筑小工在施工时从楼顶跌落受伤。房主称工程包给了雇主,与他无关,该由雇主负责;雇主说小工是自己不当心受伤,要他负责很冤枉。小工受伤该自认倒霉吗?房主和雇主的道理在法律上能成立吗?2011年6月1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刘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59827元,由被告刘会中赔偿80%,由被告罗清德赔偿8%,原告自负12%;原告精神抚慰金由被告刘会中赔偿2700元,被告罗清德赔偿3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罗清德将住房墙体工程发包给无建筑业资质的被告刘会中,约定每平方米价37元,包工不包料。刘会中则以17元/天的报酬雇请原告李英做小工。在进行外墙粉刷时,刘英担着砂浆到二楼平顶至平顶边缘往外手脚架送砂浆,因脚绊着平顶上的自来水管,连人带砂浆跌落到地面。随后刘英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损伤为:1、左胫骨平台骨折;2、左跟骨粉碎性骨折;3、L2椎体爆裂性骨折。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96天后出院,经伤残等级评定,为捌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30%。原告刘英起诉,要求房主罗清德和承建人刘会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75596元。法院认为,原告刘英受被告刘会中雇请做小工,两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刘会中为雇主,刘英为雇员。刘英在从事雇佣活动时,从建筑物上摔下,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刘会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罗清德将住房墙体工程发包给刘会中时,应知刘会中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及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罗清德对雇主选任不当,应负相应责任。原告刘英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被安装在明处易注意到的自来水管绊倒摔伤,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自己亦负有一定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承揽建房无资质民工摔伤雇主房主均担责 2009-7-2 8:48来源:无资质包工头承揽建房,请民工做事,不慎摔伤。7月1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雇员受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李某、王某分别赔偿原告赵某的损失15988元和436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系房主)与被告李某(包工头)口头约定建房承揽装模板事宜。李某租用他人模板,亲自安排生产劳动,邀请民工原告赵某等人做事,给承建的建筑工地装模板,并向他们发放工钱。2008年10月7日,在施工过程中,赵某不慎从二楼摔伤,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20%。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达29069元。另查,被告李某、原告赵某等人无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被告李某在支付部分医药费后不予赔偿,原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雇请原告赵某做事,李某负有安全保障监管义务,赵某不慎摔伤造成损失,被告李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明知被告李某没有建房资质,缺乏安全生产条件,仍由被告李某承揽工程,王某对选任承揽人有过失,应当承担赵某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也没有建房资质,施工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应自担部分责任。 最后,法院确定原告损失由被告李某、王某和本人各负担55%、15%和3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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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我国的特殊侵权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该规定在其项下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既然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这种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 因此,雇员受害时,应向雇主要求赔偿。如果第三人或雇员对自己的损害有过失,则可以让第三人或雇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雇主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或者其雇员故意造成的,雇主则可以依法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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