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制定各类别、等级引航员引领的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具体规定。超出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引领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应当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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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登记; 2、船舶所有权登记; 3、船舶临时登记; 4、船舶抵押、租赁登记; 5、船舶变更登记; 6、船舶注销登记; 7、船舶航线登记
船检证书上要有船舶抗风等级。船舶登记是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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