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经营生鲜食品的超市的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食品安全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查验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对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鲜食品,应当制止其销售、转移,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市场开办方在和生鲜食品经营方签订场地、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销售生鲜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四)建立生鲜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和赔付制度;(五)建立生鲜食品安全经营档案;(六)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隔区经营;(七)设立公示牌,定期公示市场内生鲜食品安全信息;(八)定期组织有关生鲜食品加工销售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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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目录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学校职责、食堂管理、外购食品管理、责任追究、附则。主要内容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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