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两年之外的违法行为,除非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权利管理。 从劳动争议诉讼的途径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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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步核实的环节,一般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2、立案审批的环节,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3、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最长就是一个半月,只不过,刑事诉讼法当中对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规定的其实是有些模棱两可的,人民检察院有的时候对一些情形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的期限,就有可能超过了一个半月,对此刑诉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立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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