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四)发生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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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亲自到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査后,査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家庭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准予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并作为婚姻关系已合法解除的凭证。
可以补办登记的情况有,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以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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