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四)发生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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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办理确权登记的房屋有: 1、乱占耕地建房; 2、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 3、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 4、小产权房,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未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房屋,亦称乡产权房。
申请房屋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如下: 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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