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方案中的征收依据一般指作出征收补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政府的征地决定,棚户区改造决定,重大民生工程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时候在补偿方案中用征收依据明确指出来,有时候援引时不一定明确使用“征收依据”字样,但是在内容中也写到了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但不属于政府向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的内容之一。目前明确提到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主要是:(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并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因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是必须向公众公开的内容。对于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但是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对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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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具体为:房屋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征收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来加以确定。
被征收拆迁人,应当获得的补偿,在相关法律中被明确规定为: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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