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的法定事由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公司要辞退员工,必须具备上述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义务或者另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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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法律规定有: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辞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中要求无特殊情况下,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辞职,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若在实习期内,则提前三天告知。但如果用人单位采用非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员工工作,可以立即辞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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