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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约定,以下房产不能抵押: 1、存在权属争议的; 2、根据城市规划,市区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存在权利限制的房产,例如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产、私人建房等; 4、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5、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6、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7、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 8、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1、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是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天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申请,登记机关会设定一个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应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中查清楚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驳回那些不符合规定的抵押登记申请。查清楚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还要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看一下这些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对已经核准的抵押登记,登记机关会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做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该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另外,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将已经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给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以及交费凭证领取)。 (2)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或是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6、立卷归档:按照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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