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便索赔无门。因为《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当劳动者发生工伤遇到“无人管”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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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认定工伤后能向单位赔偿。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据鉴定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单位投工伤保险的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依据标准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员工认定为工伤之后是可以向单位要求赔偿的,赔偿标准根据工伤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来确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共有十级,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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