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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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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保证方式的认定:一般保证: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 (1)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推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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