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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9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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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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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张超律师
北京润川律师事务所
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如下: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来说,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应当轻一些,即法院不对被担保人强制执行担保的,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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