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强制拍卖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1、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5、确定拍卖保留价。6、举行拍卖会。7、确认拍卖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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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产程序如下:1、去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2、评估房屋价值;3、拍卖保留价根据评估价值确定;4、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房屋;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6、无人拍卖或拍卖失败的,可降价10-20%,再次拍卖;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继续降价拍卖。拍卖房屋最多可拍卖三次。
(一)拍卖前,查封房屋; (二)拍卖前,评估房屋; (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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