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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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如果是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后,达成协议的,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可以采取口头协议,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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