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和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事实上,法院在主持双方调解的时候,往往都在笔录的后端,即归纳双方达成的协议时,都后写上一句:“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为了适用上述特殊生效方式而制作的,可见,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及强制执行力。因此,另一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持法院的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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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如果是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民事调解不同于判决,或者裁定。一般只要法院制作调解书后盖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就立即生效。 2、并不是所有的调解结果都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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