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于劳动法中工资的规定,如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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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应该按照下列标准来算:工作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
按照中山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中山市非全日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到1310元。中山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也不包括中班、夜班、低温、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工资津贴,此外中山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包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同时,试用期期间工资也不得低于中山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正式入职后约定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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