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凭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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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注意事项如下: 1.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2.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原则。 3.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这是指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
法院离婚调解应当注意以下两个原则: (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进行调解工作和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不能强迫。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程序上的自愿和 在实体上的自愿。 (二)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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