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5)缴纳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5)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6)登记发证
针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已经订立转让合同的,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并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主管部门将转让土地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当事人间订立的转让合同可视为有效。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及手续的补办必须在一审起诉前进行。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