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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已经订立转让合同的,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并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主管部门将转让土地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当事人间订立的转让合同可视为有效。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及手续的补办必须在一审起诉前进行。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已订立转让合同,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效力纠正的原则,政府主管部门应予以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应当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主管部门应直接将土地转让给受让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可以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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