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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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如果是有合理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而提前解除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下: 1、一般情况下,按照每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2、如果工作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算; 3、如果工作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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