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该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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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是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是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个等级。各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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