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在劳动保护方面,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凡是国家有标准规定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合同约定只能高于国家标准。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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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连续就业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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