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与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日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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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时间的规定如下: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女职工哺乳期的前六个半月按照其以往每月实发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若哺乳期再延长的话,再延长期间按以往每月实发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对于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需给予其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小时增加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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